《太原理工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8〕28号)
太原理工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参考《太原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职责》(校研〔201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收缴
(一)工商管理硕士,会计专硕,公共管理硕士学费10000元/学年;
(二)其他非全日制硕士学费8000元/学年;
(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由研究生院向计划财务
处提供当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和缴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收取;
(四)山西省物价局如若对研究生学费标准做出调整,以调整后标准执行。
二、经费分配
(一)经费收入的50%,划归学校统筹使用;
(二)经费收入的5%,划归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培养以及管理费用;
(三)经费收入的45%划归有关学院使用,各有关学院依据教学任务将学校划拨的经费合理分配为绩效工资和业务经费,其中经济管理学院绩效工资占25%,业务经费占20%,其他各有关学院绩效工资占30%,业务经费占15%。
三、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计划财务处对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单独建账,依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经费分配方案,按年度划拨经费给学院,学生退学时按比例扣除;
(二)研究生院经费用于负责组织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除工商管理硕士、会计专硕、公共管理以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课开设;负责毕业证、学位证的授予、制作与发放;负责招生工作(面试、考试命题、监考、评卷等);负责招生宣传等工作。
(三)各相关学院经费分别用于绩效工资和业务经费。
1.绩效工资:由各相关学院依据《太原理工大学绩效工资二级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校发〔2018〕15号),制定适用于非全日制教学绩效工资发放的办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业务经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复印、评阅、答辩费用;外聘教师课程教学及指导费用;研究生实践环节,创新大赛等学术活动费用;教指委会费;学位点建设与评估、教师业务交流培训、招生宣传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费用。
(四)以上各项费用的报销须符合学校财务之规定。
四、其他事项
1.此办法同时适用于2018年之前招收的全日制会计专硕的培养和管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职责》(校研〔2010〕1号),以及《太原理工大学MBA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校研〔2011〕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