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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资助和管理办法》(校教〔2018〕11号)

    发布时间:2018-05-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资助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拓宽本科生国际视野,提升本科生培养质量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指学校设立的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资助,每年由学校拨付专项经费。资助范围主要包括获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和校际合作国际交流项目,不包括学生个人联系出国(境)学习、实习、交流。交流形式主要为赴国(境)外高校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等。校际合作国际交流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校际合作国际交流项目: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资助赴《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国际高水平大学的交流项目,优先资助具有持续性、实质性合作并能推动学校教学发展等的交流项目,优先资助课程学习交流项目,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参加创新创业类活动、参加国际级各项学科竞赛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经费总额度根据学校经费状况和实际需要按年度进行预算,资助人数不超过50/年。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学生赴外交流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另有其它资助来源的不能同时享受学校资助。但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交流项目赴外交流的学生,除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基金资助外,学校奖励0.5万元/人。

    第六条 获批校际合作交流项目赴外交流的学生,学校资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的50%进行资助。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资助经费用于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及生活补助费。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二年级及以上,不包括国际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道德品行优秀,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勤奋好学,基础扎实,具备良好的学习、创新实践能力,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原则上学习成绩应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前20%,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五分制)。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健全,具有良好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

    (五)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大学英语级考试426分及以上;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及以上;雅思6.0分及以上,托福8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在校学生;非英语国家的其它语言成绩资格证明。

    (六)满足交流项目协议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须按要求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资助申请表》,将申请表与在读学籍证明、健康证明、邀请信(函)、语言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二)学院从道德品质、学习成绩、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拟推荐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在教务处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第四章 经费支付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抵达国(境)外学校后,向学院提供到达确认信息,学院告知教务处,教务处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银行卡信息及资助金额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将资助经费额度的60%发放给学生。学生返校报到经审核后,拨付其余40%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申报材料不实者。

    (二)自获批之日起未按时赴海外交流学习者。

    (三)交流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要求部分或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资助款项:

    1.参加交流项目,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2.违法违纪,或受到国(境)外高校投诉;

    3.不履行协议,未按计划完成交流任务(包括提前结束交流、中途退出交流);

    4.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第五章 派出和归国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交流项目实行签约派出。

    (一)学生出国(境)前,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学生处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派出;

    (二)学生出国(境)前,学生及家长须签署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承担在外学习期间所有安全责任、按时完成学习交流任务并按期回校、购买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伤害等保险等。

    第十三条 学生出国(境)后,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终止交流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交流提前回国时,须双方学校批准,回国后须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按未派出月资助经费退还)。学生如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须至少提前两个月向我校提出申请,我校同意后向外方单位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间不享受学校资助。

    第十四条 学生返校后须及时向学院提交总结和外方单位对学生交流期间的综合评价原件。向教务处提交往返机票、所购买保险单、出入境记录的原件,经教务处认定,财务处支付剩余40%的资助经费;学生须根据《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校教〔201319号)文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进行学分转换。

     

    第六章 其它激励与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其它激励与支持措施主要包括:

    (一)学分激励:交流学生可根据交流学分认定办法申请学分互换。

    (二)评优与保研:学校为长期交流生保留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及各类评优、评定奖学金等资格,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学校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但确需资助的情况按照相近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说明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