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合同管理细则》(校招采〔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6-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采购合同是指由学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后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通过政府采购所签订合同和通过自行采购所签订合同。
第二条 各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合同内签字。学校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方可用印。具体规定为: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用印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人进行形式审查,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送交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二)10万元以下非科研经费采购合同的用印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将用印审批和前期采购计划审批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统一送交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三)10万元以下科研经费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凭前期采购计划审批及数字校园信息门户中科研经费余额截图到招标与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非科研经费采购合同加盖学校公章由校长办公室专人负责,科研经费采购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由招标与采购中心专人负责,用印时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科研经费采购合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存档,其他采购合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太原理工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管理细则(试行)》(校资〔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