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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细则》(校招采〔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6-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均适用本细则。本办法所指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指除基建项目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非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性资金混合使用不能分割的项目应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管理工作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的采购方式审批、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应当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程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制定相关采购办法,以“事前论证、集体决策、体现竞争”的原则,按照竞价的形式,自行实施采购活动,履行合同签订、验收、支付手续。

    第五条 使用非财政性经费采购的项目需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及抽取专家的可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六条 本细则中未规定的采购当事人职责、审批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操作程序、合同签订程序、验收程序及监督等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太原理工大学非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细则(试行)》(校资201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变化,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