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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校发〔2020〕13号)

    发布时间:2021-03-19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于国际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
    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
    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太原理工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
    学生管理办法》、《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国际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处理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
    学生应当遵守的中国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给予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
    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于违纪国际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
    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
    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
    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班主任、院领导或
    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学校未掌握的错误事实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
    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三) 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
    守同盟者;
    (二)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
    上规定者;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论何原因);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
    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若再次违
    纪达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
    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处分
    期满后可解除处分。
    国际学生毕业时处分期未满者,如果表现良好,可提
    前终止处分期。
    第九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以处分决定书中表
    述为准)同时取消各类奖学金资格和评优资格。处分解除
    后,国际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响。
    第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 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
    会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
    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政治活动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佩戴宗教标志等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进行传教、邪教、封建迷信
    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收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
    或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中国
    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
    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
    者,以及受到注销签证驱逐出境或限制入境处罚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
    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严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境,老生因假期、实习等原因离境,
    返校后 24 小时内必须向住宿地派出所登记外国人住宿信
    息,有违反规定者,视公安机关的处罚情况,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
    管理法》引起居留许可、签证过期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过期时间 10 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过期时间 10-30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过期时间超过 30 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过期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
    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
    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
    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
    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
    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
    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不同给予记过、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事件的责任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以盗窃、诈骗、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
    有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按
    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 200 元—5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达到作案经济价值,但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
    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
    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
    偿损失或给予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 5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 50—100 元之间(不含 100 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财物严重,构成犯罪者,按第十二条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国际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按下
    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寝室内大声喧哗、娱乐
    等,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
    或出租床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一经
    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限一周内搬回,延期不搬加重处
    分;
    (四)凡未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
    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
    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 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
    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九)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中国或者学校关于
    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
    视频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蓄意更改、盗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或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中国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规
    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
    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 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
    灾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
    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
    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
    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
    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校园出入和交通秩序管理有关规定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含摩托车),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不良影响或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吸食、注射、买卖毒品行为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四)提供、接受或介绍色情服务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五)以恋爱为由纠缠对方或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不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和民族情感,情形严重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设施,扰乱课堂、图
    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证明信函、
    成绩单及其他证明证书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
    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转让各种证
    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和包裹,造成不良
    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
    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
    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
    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致使事态扩大或使调查困
    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者,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
    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
    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六)有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且
    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认定为
    考场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
    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根据《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
    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
    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
    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修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勤管理规定,一学期无故旷课累
    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 10 学时到 1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 学时到 2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 学时到 3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0 学时到 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50 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请销假、报告制度》,擅
    自离校 2 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 2 天,
    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
    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开实习场所、离校, 每天按旷课 8 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缺勤
    不足 2 学时以 2 学时计,超过 2 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第二十五条
    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按下列情形给予
    纪律处分:
    (一)不请假离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请假期满,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
    未被批准拒不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出现学位论文、公开发
    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或者代写论文、买卖
    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国际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国
    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国际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
    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由该有关部门负责,国际教育交流学
    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国际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
    法部门处罚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协助 公安机关(派出所)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
    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书
    面通报。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在对国际学生违规违纪作出处理意见或者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国际学生作出意见或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国际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
    国际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国际学生所在学院接到学校有关
    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
    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国际教育交
    流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
    备案;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学生
    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决定;拟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
    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
    导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国际教育交
    流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
    生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
    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 送达国际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并保存送达视频资料;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送达。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按职责进行处理。
    (四)对违纪国际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
    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给予国际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相适应。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①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②违纪学生的检查;③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
    或决定;
    (二)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
    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
    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
    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 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打印单行材
    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对国际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
    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材料由国
    际教育交流学院存档。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
    习证明。对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
    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应当自收到学
    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
    由保卫部门协助学生管理部门执行。学校将及时报告上级
    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申请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
    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
    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