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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校发〔2020〕13号)

    发布时间:2021-03-22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来华留学本
    科生(以下简称留学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
    称“留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来华留学生
    的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第 41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
    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
    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关于中国政府奖
    学金的管理规定》、《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2017〕20 号)、《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
    定(修订)》(校研〔2018〕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中国民族传统和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尊重知识;
    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来华留
    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普通护照、入境签证等有效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
    费等有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
    及时向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达两周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
    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来华
    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并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
    校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留学新生须在“山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完成体检。经“山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患有疾
    病而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学校根据学生病情决定是否保
    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
    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 30 日内向国际 教育交流学院递交入学申请、体检及诊断证明,并经“山
    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
    延迟等正当理由,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者,取
    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
    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学籍:
    (一)无论何时经查证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
    形而被录取者;
    (二)经健康复查,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
    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且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七条
    学校留学生注册管理实行二学期制。来华留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按时
    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
    办。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需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
    缴费用,其后持学生证到相关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只有经过报到、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
    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报
    到、注册者,应当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报
    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 处理。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在学校留学生管理系统进行电
    子注册,由培养学院分别在研究生和本科生管理系统统一
    进行电子注册。
    第八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
    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二)根据《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
    规定》的要求,学生每学年初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
    理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学校对
    其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注册。
    第九条
    在同一学历阶段,无论学生的学籍发生何种
    变动,学生入学时取得的学号不作更改。
    第十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
    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录取当年招生简章中规定
    一致。来华留学生因故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如期毕业者可以
    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
    不应超过其专业规定学制的两年。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须延长学习期限的,由本人以
    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
    报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延长学习期限。学习期限
    延长需按时缴费。申请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学校按
    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凡申请延长中国政府奖学金期限继续在华
    学习的,需填写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原则上,学生本
    人须向本国派遣机构申请,将其纳入到当年中方向该国提
    供的奖学金计划名额内,由我校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同意函,
    经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未经批准而自行延长
    学习期限者,将不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助。
     
    第四章 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需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
    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
    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
    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并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参加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以 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
    的经历、成果,经审核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
    业成绩。《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教育学生的必修课,
    对于已经修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对于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来华
    留学生,培养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汉语水平和专业学习需
    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开设相应的专业汉语强化课程。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
    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
    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
    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
    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生若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
    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可取消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对有严
    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
    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
    制。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修读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学
    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排定的考试时间参加所修课 程的考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学生须在考
    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学生须在考
    试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
    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批准后有效。缓考课程不得
    参加开学时的补考,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二)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
    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均以旷考处
    理。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可随下一
    届重修。
    (三)留学本科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成绩在 35 分以下
    者取消补考资格,可报名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
    (四)学生申请课程重修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登
    陆教学管理系统报名重修,重修的课程应是本学期本专业
    开设的课程,报名重修的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 20 学分。
    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继续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
    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
    记载但要注明“重”字样。补考或重修通过可获得该课程
    的学分,但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按对应绩点的 60%折算。
    第二十三条
    通识教育基础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于下
    一学期继续选修,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随下一年级
    重修或重做,学校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
    加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一)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未交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转学科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如因导师原因、学科专业调
    整,或来华留学生身体条件变化等情况导致无法按原培养
    方案继续学习者方可申请转学、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导教
    师。
    第二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在校内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
    导教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
    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同意,报国际教
    育交流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并及时在相关管理及注
    册系统中更新信息。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申请,提供转出院校同意函,经过
    培养学院考核同意及教务部、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
    相关的转入手续。
    来华留学生转学到其他留学生培养单位者需向我校国
    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经相关单位和导师审核同意, 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批准后,提供转入院校同意接收函,办
    理相关的转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能转学或变
    更学习专业。因特殊原因和情况需要转学的学生需要提供
    转入院校同意函、驻华大使馆或派遣机构的同意函及本人
    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同意后,连同我校同
    意函提交留学基金委审核。变更专业的学生需提交本人书
    面申请和转入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函,报国际教育交流
    学院审定,连同驻华使馆或来源单位的同意函共同提交留
    学基金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
    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予以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和延长学
    习期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
    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
    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 长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
    学。学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其休学
    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
    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并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
    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因病、因服兵役或其他特殊
    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或提
    供回国服兵役证明,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太原理
    工大学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培养学院审核后报国际教育
    交流学院审批,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留学本科生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留学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
    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服兵役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来华留学生一般应回国,应在批
    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来华留学生休学期间不 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复学后恢复。因病休学的来华留
    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复学时经学校医
    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开学前 30 日内向国际教
    育交流学院和培养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部或研究生
    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来华留学生学籍均编入下一年级,若下一
    年级无同一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未经批准而不按
    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
    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作退学或其他相应处
    理。
     
    第七章 来华留学生学业警示
    第三十八条
    学业警示是学校帮助出现学业问题或困
    难的来华留学生完成学业的危机干预机制。各培养学院协
    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相关标
    准,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或表现进行统计分析,对学
    业已经或可能达到相应警示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有针对 性地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学业警示工作程序
    (一)确定学业警示对象
    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 15 学分或上学期不及格课
    程学分达到当学期规定学分 1/2 者需给予学业警示。各培
    养学院于每学期第四周进行学习成绩统计分析,按照学业
    警示标准确定学业警示对象,同时上报分管学生工作学院
    领导审批,并报备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二)下达《学业警示通知单》
    经培养学院审批后,组织安排班主任或辅导员向警示
    对象下达《学业警示通知单》,被警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警示谈话
    班主任或辅导员应与警示学生谈话,了解掌握警示学
    生具体情况,分析学业问题或困难的原因,帮助其解决问
    题。班主任或辅导员需就帮助过程完整填写《警示学生谈
    话记录表》。
    (四)建立学业警示管理档案
    学院应建立学业警示、干预过程的完整书面记录和档
    案。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单、学业警示通知单(存根)、学业
    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及相关材料。
    (五)学院应将学业警示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
    容,建立警示学生帮扶和跟踪计划,进行动态管理,定期 对警示帮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做好帮扶工作。
    (六)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学业警示工作负责人,学
    院分管留学生工作领导是具体工作负责人。国际教育交流
    学院、教务部、学工部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负责做好学
    业警示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 35 学分者(仅限本
    科生);
    (二)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仅限研
    究生);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 未完
    成学业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者;
    (八)一学期累计旷课 50 学时以上者; (九)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十)拒不投保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二)学校认定应当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自愿申请退学,应填写退学
    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国际教育交流
    学院审核后报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审批后,根据
    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非本人申请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的退学
    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
    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凡因第四十条原因退学的
    来华留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
    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来华留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
    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凭办好各项离校手续的
    《离校通知单》到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换发“退学证明”、肄
    (结)业证书等。退学的来华留学生自学校退学决定之日
    起停发奖学金等津贴,不再享受留学研究生的待遇。退学
    的来华留学生不得无故滞留学校,否则根据中国出入境管
    理部门要求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可自愿申请延读。经批准延
    读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并按下一年级 学生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随下一年级修读的课程已通
    过的不得重修,未通过的课程可重修但不记“重”字样。
    申请延读须在每年九月开学后三周内办理,日常时间不予
    受理。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相关档案保存在国
    际教育交流学院和培养学院。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来华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对退学
    处理有异议者可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和学校相关规定
    办理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
    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
    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
    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四十八条
    留学本科生提前完成学校培养计划规定
    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向培养学院和教务部申
    请提前毕业。经培养学院和教务部审核认定后可随上一年
    级做毕业设计或论文并参加毕业答辩,合格后可予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留学研究生允许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学业 特别优秀者申请提前答辩。申请者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
    研究生破格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同
    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如答辩通过,准予毕业。符合学位
    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四十九条
    我校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制度,来
    华留学生毕业后半年内,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
    学位;超过半年则不再授予学位。
    第五十条
    留学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学
    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其中有个别课程没有取得学分或
    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进行学历
    注册。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
    或补作,学校统一安排补考或补作,结业补考成绩最高可
    记 60 分,考试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同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
    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留学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
    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
    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完成毕业要求的未完
    成环节,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
    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毕业时
    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提前毕业和超过规定学制的来华留学
    生,毕业后和延长修业期内不再享受学校各类奖助学金。
    延长修业期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通过留学基金委申请获
    批延期资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学习满 1 年以上退学的,完
    成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退学时课程学习部分成绩不
    合格,或所修课程未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
    学习时间不满 1
    年者,只发“来华留学生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毕业来华留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得无故滞留境内。逾期不
    办理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肄业、结业的来华留学生在 10 个工作
    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得无故滞留境内。逾期不办理手续
    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以及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
    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 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无误后按规定程序
    予以变更。
    第五十七条
    按照外国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的电子信息数据
    报省教育厅,同时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
    信网)予以学历电子注册。学位授予信息数据报省学位办
    及国务院学位办予以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
    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被
    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
    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招收、培养和管理来华留学生的各个工作
    环节,本办法未涉及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相关职 能部门协商。
    第六十一条
    来华留学预科生、语言生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
    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