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发〔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1-04-01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战略,吸引世界各国优秀学生来校学习,设立“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指在太原理工大学学习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学生,包括预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山西省相关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适时调整奖学金类别和奖励标准,按年度编制学业奖学金额度预算,并发布国际学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指南。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和奖励年限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包括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来晋政府奖学金)、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太理奖学金)。
第五条
同一学年,来晋政府奖学金和太理奖学金两项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不超过修业基本年限;预科生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四)未获得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奖学金。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一学年课程不及格率超过 30%者;
(四)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者;
(五)在申报奖学金时,有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者;
(六)凡被学校奖学金评定组认定为不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者。
第四章 评审与管理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一般在 7-9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每年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太原理工大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学业奖学金总体统筹、协调和监督。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任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由学生处、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部、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业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各学院初审材料,将评定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逐月发放奖学金。
第十五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自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诉,由其给出答复,必要时由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六条
新生的学业奖学金由校国际学生招生部门根据初试成绩直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获奖后如有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学校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八条
获得延期的国际学生,延长学习期限内免学费,
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获奖后如受到纪律处理,学校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