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校发〔202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和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晋教〔2022〕12号)文件精神,我校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山西省内设置的校外教学点;我校在外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按照设点省份的要求执行。
学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我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线上教学、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我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我校在本办法发布之前设置的函授站、教学点等,在本办法发布后统一称为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四条 我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第五条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适当保留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学校类型应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一般应设在生源集中、交通便利的地级市。原则上,在1个设区市可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确有需要的,不超过2个且全省设点总数不超过11个。科学规划各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满足学生就近就便学习需求,原则上我校的不同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不得重叠。
同一设点单位所设校外教学点的数量不应超过3个。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且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中,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其配备的管理人员应为签有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具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能满足面授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计算机用房、实验实训室(不含办公室、会议室、教研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生均教学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平方米/生;
(四)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具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设点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度,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省教育厅登记。
备案材料包括:
1. 备案表(见表1);
2. 学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学校对设点单位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设点单位资质、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
3. 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 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 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提供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场地证明(如不动产权证、租用协议等),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6. 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 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专业目录,拟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10. 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对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教学保障等的审核意见;
11. 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二)每年4月底前,根据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我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的结果(参考要点见表2),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校外教学点,我校将暂缓设置并要求整改。
(三)凡未公布的校外教学点,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应经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报请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协议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管理人员情况、场地(提供办学场地证明、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学校与设点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和辅导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终止合作协议的情形;
(八)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备案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外教学点给予两年过渡期进行整改,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需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满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学校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名称应明确体现学校和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区,省内高校校外教学点名称应为“太原理工大学××(市)校外教学点”或“太原理工大学××(企业名称)校外教学点”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
(二)系学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三)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四)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队伍。将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校外教学点要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主讲教师为独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由学校聘用使用,含学校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学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兼职教师按0.5系数折算)。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在籍学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校注册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数)。
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包含学校直接聘用的辅导教师和校外教学点聘用并经学校认定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校外教学点聘用按0.5系数折算)。
管理人员为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数为学校有关管理人员数和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数总和,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含负责人1人。
第十七条 学校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学校印发。统一归口招生管理,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
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及时给予退学处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上缴前分配。
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高于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不应以校外教学点名义从事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范围的活动;不得与其他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不得点外设点;未经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校外教学点的年度检查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年度检查通过“山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年度检查管理系统”进行,学校或设点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年检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年检材料包括:
(一)学校基本情况、设点单位基本情况;
(二)校外教学点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三)学校与设点单位签订的设点协议;
(四)校外教学点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设点单位《规范办点承诺书》《规范收费承诺书》;
(六)学校及设点单位关于校外教学点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报告(应提供正式文件资料,含党团组织建设、思政工作制度以及年度党团组织建设、思政工作报告);
(七)学校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八)截至当年3月学校直接聘用的主讲、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花名册,校外教学点聘用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花名册;
(九)年度各专业、各年级教学安排和主要教材、教辅及课堂授课内容;
(十)年检机关指定抽查的办学全流程管理记录,包括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收费等。其中,教学、考试记录应包括课程教学(线上学习的监测情况、线下学习的图像影音记录)、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
(十一)校外教学点自检报告;
(十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检查表;
(十三)校外教学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销。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学校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本校办学规划、条件、地方人才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合理设置教学点,负责宣传招生工作;组织校外教学点学习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负责办学投入、教学环节和教育质量保障,聘任或派遣教师和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根据办学条件、人才需求状况,合理规划本校专业设置;推动办学管理智慧化,加强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收费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强化质量控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所办校外教学点设置、调整和管理工作;做好校外教学点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设点单位负责按照学校要求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增加对校外教学点的投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对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问题;配合学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做好校外教学点备案和年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负责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执行学校授权或委托的教学及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校外教学点应当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三)配合学校开展教学点所在地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学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以及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后勤保障,负责场地、消防、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六)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七)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