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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校学〔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9-18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收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到校报到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入伍资助的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第三章  资助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学生申请入伍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处、研究生院和财务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至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五)学生处、研究生院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表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研究生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生参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入学或复学后,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太原理工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试行)》(校学〔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