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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学〔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9-18阅读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在大学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充分发挥学生榜样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强烈的家国情怀,立志成才报国;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学分绩点须达到3.5以上;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

    (六)大学四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15%;

    (七)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八)在校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曾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曾获国家奖学金或2次及以上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3.在《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评级目录》(以创新创业学院颁布的最新版本为准)S类、A类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团队获奖个人须排名第一);

    4.退役士兵;

    5.响应国家号召支援西部建设,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就业;

    6.在社会公益、校园文化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取得较大社会影响。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5%。

    第五条 评选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进行自主申报。

    2.班级评议。班级对学生个人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开展集体评议。

    3.学院推荐。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在全院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对学院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5.确认获奖。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六条 表彰及奖励

    学校对获得“太原理工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校学〔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