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校教〔2023〕4号)
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转专业工作、营造勤奋学习的浓厚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维护教育公平为前提,以促进学生自主成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
第二条 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和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时段内申请转专业。除退伍复学的学生外,第四学期及以后学期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因病、学习困难、退伍复学或专长生除外),按照申请学期前(含当时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从高到低排队确定。由于学生选课进度不一致,素质选修课程(2019版培养计划)或通识选修课(2022版培养计划)成绩不纳入计算GPA的范围。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大类前20%的(含20%)可申请转专业(不限专业类别);学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时成绩排名(含第一学期成绩)在本专业大类前20%的可申请在同一专业大类内转专业;专业大类划分以学生入学时所在专业大类为准。
2.学生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成绩排名(前三学期成绩)在本专业前10%的(含10%)可申请转专业。
3.上述学生在转专业时,GPA须大于或等于3.5。
4.特殊生(包括学习困难和身体原因)可申请转专业。学习困难的特殊生,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任务,可申请转入限定专业(以当年学校公布的专业为准),入学后由于身体原因(身体疾病,应提供校医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以及校医院证明)的特殊生,经所在学院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可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但须经接收学院同意,且应从生源省份入学当年录取分数高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低的专业。
5.专长生可申请转专业。专长生指在某一专业上有明显专长,或者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此类学生转专业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获得学校最新公布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评级目录中S级项目的国家二等奖(相应奖项)及以上或A级项目的国家一等奖(相应奖项)及以上,排名前5(含第5)。奖项级别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2)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在本专业的前40%(含40%)。
(3)经转出学院同意后,转入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查并给出接收意见。
6.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优先考虑退伍复学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3.应予退学的学生;
4.录取为下一批次专业申请转为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5.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6.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7.跨招生类别的(通过文化课测试加专业测试录取的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等)学生。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本科生院和求实学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院工作方案、督查转专业审核、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七条 各学院须向本科生院上报当年(次)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称、可转入人数,本科生院审核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启动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登录本科生院“教学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填报转专业志愿,每位学生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规定时间提交至所在学院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学生所属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学生材料报本科生院审核,本科生院审核通过后转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九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转入计划,按平均学分绩点(GPA)由高到低确定初选名单,报本科生院。
第十条 本科生院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因学业困难、身体原因的学生、专长生、退伍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需填写纸质《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转出、申请转入学院同意转入,在规定时间内由转入学院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本科生院,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报校务会研究审批。
第四章 后续工作及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本科生院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并将转专业名单转财务部、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新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新专业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同意后送本科生院审批。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学籍异动课程补修(对接)申请表交至本科生院。
第十四条 学生获准转专业后,不得再申请退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发〔202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