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管理办法》(校发〔2023〕1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山西大学和太原理工大学率先发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厅字〔2018〕4号)及《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学科专业发展实际,按照分学科、分层次、分类别的管理模式,制定我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高级专家,系指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职在岗职工。
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称延退)是指少数年龄届满60周岁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延退的时限审批,原则依据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时间确定,或按年度审批。
三、高级专家延退,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学科建设急需,本人申请且身体条件能坚持正常的科研、教学工作;
(二)近三年聘期内,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岗位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三)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及要求
1. 申请延退人员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博士生导师,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或山西省重大、重点项目(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按照延退审批程序,报学校审议决定,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
2. 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荣誉称号者或对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特别需要者,按照延退程序,报学校审议决定,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
3. 院士延退工作和程序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4 号文件执行。
四、延退审批程序
(一)符合延退条件的高级专家,应在距法定退休年龄12个月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征求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安排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符合延退条件的高级专家,在距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发展、个人意愿、岗位需求等严格评价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无记名票决,票数须达到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并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依据科研项目结题时间提出延退意见和具体期限。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时间审批表》,并完善个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证书)、在研科研项目及在读研究生信息等其他相关资料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根据工作岗位需求和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提交学校研究;
(四)经学校研究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人事处按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未通过学校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从到龄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管理;
(六)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
五、延退人员管理
(一)高级专家中的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二)延退人员按照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管理,占所在部门编制,不占用所在部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主要从事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及研究生培养等工作;
(三)高级专家延退期间的岗位职责与在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同,学校按在职人员对高级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再次延退。延退期间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学校将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六、即将退休、但指导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且不满足延退条件者,由研究生院负责办理学生转换导师,接续学生的培养任务,同时不再为其安排招生计划。
七、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自愿提前退休,须在年满55周岁前6个月,填写《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55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不再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八、其他特殊情况及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汇总并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