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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调换导师管理办法》(校研〔2022〕1号)

    发布时间:2023-09-20阅读数:

    为保障研究生和导师的相关权益,充分发挥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调换导师的相关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入学确定导师后,原则上不得调换导师,如有特殊原因,须在学位论文开题前申请调换导师,开题后不受理调换导师。

    第二条 导师因病、退休、工作调动、出国一年以上或失去导师资格等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培养单位须对研究生的导师进行调换。

    第三条  研究生调换导师相关要求

    1.调换导师仅限于在本一级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内进行。

    2.因本办法第二条原因调换的导师所指导的本届研究生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上限的1.5倍,其余情况不得超过学校规定上限。

    3.研究生调换导师须转入和调出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方可调换。

    第四条  调换程序

    1.申请者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调换导师申请表》;

    2.原导师和接收导师分别签署意见;

    3.原导师单位和接收导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4.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  其他情况

    1.导师出国一年之内,一般应在出国前委托本学科指导教师负责研究生指导工作,若无合适人选则需办理调换导师手续。如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配备第二导师或调换导师;

    2.导师工作调动的,对于已开题的研究生,如原导师本人有意愿继续指导,经培养单位同意后,可作为校外合作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

    3.对于师生间矛盾难以调和,导师和研究生均有权提出调换导师。调换过程中如遇到争议,由相关培养单位进行调解。学术原因由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调换意见,非学术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具体调换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4.原导师指导期间,研究生取得的科研成果可纳入奖学金评定、学位申请条件。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时做好导师调换工作,须在两周之内完成。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