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校学〔202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学习创新创业知识,投身创新创业实践,提升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实施学分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修读创新创业课程、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后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课程学分和实践学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个性化发展需求,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获得至少4个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包括:学校开设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创新创业教育MOOC,课程需经创新创业学院组织认定并发布。学生按要求修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通过考核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归在自主实践学分中。包括: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学术科技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参加创业实践、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突出成果导向,根据实践成效来认定学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学分:
序号 |
项目实施情况 |
项目负责人 |
主要成员每人平均得分 |
1 |
项目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交流并获奖(论文/项目) |
4 |
3 |
2 |
项目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交流 |
3.5 |
2.5 |
3 |
项目结题并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年会”获评优秀、获学校重点支持项目 |
2 |
1.5 |
4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且验收结果优秀 |
1.5 |
1 |
5 |
参加面向全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包括校外单位命题项目)立项并结题 |
1 |
0.5 |
说明: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分值由团队在“主要成员总分值”内自行分配,主要成员总分值=主要成员每人平均得分×成员人数(成员人数≤4)(成员最高分值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分值标准)。入选年会交流但不参会的视同放弃入选。
(二)参加学术科技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学分:
序号 |
竞赛获奖情况 |
团队负责人 |
主要成员每人平均得分 |
1 |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 |
5 |
4 |
2 |
S级竞赛国家级银奖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
4.5 |
3.5 |
3 |
A1级竞赛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
4 |
3 |
4 |
S级竞赛国家级铜奖或三等奖、A1级竞赛国家级二等奖、A2级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
3.5 |
2.5 |
5 |
S级、A1级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A2级竞赛国家级二等奖;B级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
3 |
2 |
6 |
S级、A1级竞赛省级二等奖;A2级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B级竞赛国家级二等奖;C级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
2.5 |
1.5 |
7 |
S级、A1级竞赛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A2级竞赛省级二等奖;B级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C级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
2 |
1 |
8 |
S级、A1级竞赛校级二等奖;A2级竞赛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B级竞赛省级二等奖;C级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
1.5 |
0.5 |
9 |
S级、A1级竞赛其他校级奖励;A2级竞赛校级二等奖;B级竞赛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C级竞赛省级二等奖 |
1 |
0.5 |
10 |
A2级、B级、C级竞赛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
0.5 |
说明:(1)竞赛项目认定根据《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评级目录》执行;(2)同一年度同一竞赛中,对于同一团队(或作品)取得不同级别的奖项,按最高获奖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3)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名按二等奖加分,第三名按三等奖加分,第四、五名按优秀奖加分;(4)国际级奖项等级按国家级奖项等级认定;(5)主要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分值由团队在“主要成员总分值”内自行分配,主要成员总分值=主要成员每人平均得分×成员人数(对参赛队员人数有限制的竞赛,主要成员人数=按照获奖证书列出的参赛队员人数-1。不限制参赛队员人数的竞赛,主要成员超过4人的按照4人计算。成员最高分值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分值标准)。
(三)参加创业实践,根据实践成效确定学分:
序号 |
学生创业实践活动 |
法定代表人/第一股东/团队负责人 |
一般股东/团队主要成员每人平均得分 |
1 |
注册科技型企业并获得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注册公司且营收累积10万元以上 |
4 |
3 |
2 |
注册科技型企业入驻创新创业平台(省、市、区级)孵化 |
3 |
2 |
3 |
实现科技成果对外转让或授权使用;完成面向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 |
2 |
1.5 |
4 |
以团队进入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或经学校备案的校外双创平台并完成一学期实训环节 |
1.5 |
1 |
5 |
个人加入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并完成一学期实训环节 |
1 |
说明:(1)鼓励学生依托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2)对学生注册的企业,给与企业法人和列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分值,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等;(3)一般股东(不包括第一股东)分值由团队在“主要成员总分值”内自行分配,主要成员总分值=主要成员每人平均得分×成员人数(股东成员需提供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成员最高分值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分值标准);(4)团队主要成员(不包括团队负责人)分值由团队在“主要成员总分值”内自行分配,主要成员总分值=主要成员每人平均得分×成员人数(主要成员超过4人的按照4人计算。成员最高分值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分值标准);(5)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需提供团队或个人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正规合同及到款证明;(6)完成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或经学校备案的校外双创平台实训环节指完成基地开展的包括培训、路演、竞赛、活动等一系列内容,需提供基地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创新创业教育实践
1.入选学校创新创业强化班(领英班)修读,根据学时数获取相应学分,学分计算方式与课程学分相同。
2.参加学校组织的寒暑假短期创新创业类研修活动(不少于2周),提交论文或报告获得1学分。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是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学分体系构建、规章制度制定、方案审核、评估检查、争议裁定等。
第七条 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开展、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按照“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以归口管理的模式进行认定,各学院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应做好本单位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保障建设,鼓励教师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鼓励优秀教师担任创新创业导师,组织实践项目,营造创新文化氛围,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并完善考核凭据存档。
第十条 各学院应建立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通报和预警机制,及时公示学生修读创新创业学分情况,对创新创业学分不足的学生提出预警。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学生按要求修读创新创业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流程
(一)学生在完成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后,应及时向学院申请实践学分,并递交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指定专人每学期第13至16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并公示学分认定情况一周以上,公示无误后予以确认。相关复印件由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应提供齐备的证明材料,配合学院做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工作,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予认定。如发现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行为,查实后将取消学分,并根据学校考试违纪、学术诚信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核查申请,最终认定结果以创新创业学院核查后的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校已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