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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22〕8号)

    发布时间:2023-09-20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着诚信为前提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促进科学研究服务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以及《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委托的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所有横向科研项目依据双方或多方签订的项目合同认定,并依法纳税(对于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委托方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减免税手续)。

    涉密、军工等项目不在本办法的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太原理工大学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由项目负责人在遵循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基础上按照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类型或其他特殊项目需求,提请学校决策。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进行项目和经费管理,未约定者可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二级学院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管理负有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一)二级单位是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成果转化等)的组织、绩效考核、技术材料审核,对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管。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统筹协调管理与过程服务(投标、立项、合同履行、经费预算审核和到账认领审核、结题、结账等相关业务)、确定科研经费类型、认定项目级别等工作,配合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报销、会计核算、决算审查、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在其权限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由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自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五)人事处负责科研绩效备案。

    (六)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依法、依规和诚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本着对委托方和校方负责的态度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须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按计划组织实施,合理合规使用经费;按项目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禁止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合同原则上应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格式建议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同时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签署《签订横向合同承诺书》(附件1),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方有效(科学技术研究院为项目负责人办理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合作方(如有合作方)等原合同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至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按委托方要求据实编制财务决算、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以单项合同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对到账30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可设置课题,项目负责人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需将各课题的具体内容包括负责人、经费、项目指标及内容等作为附件(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明确课题负责人相应责任和权益。已办理到账认领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再设置课题。学校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仅认定课题,不再认定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6个月以上)不在学校或调离学校,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其项目,并向所在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第十五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不能给出合理缘由且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学技术研究院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由太原理工大学资产管理公司及下属各公司对外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项目由太原理工大学资产管理公司按其制定的相关办法管理。由太原理工大学资产管理公司及下属各公司对外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项目纳入学校科技统计。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到账后方可开具发票。如合同约定需先行开具发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至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部办理票据使用手续,并确保开票资金及时到账。半年内未到款,原则上暂停项目负责人预借发票,项目负责人须督促应收账款及时到账,并向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部提交催款情况说明。同一科研项目若之前开具的票据款项未到齐,原则上不再开具新的发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预算,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定,审定后交财务部纳入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协费、仪器代办费、业务接待费、工作餐费、管理费、科研绩效以及其他支出科目(含税金、项目组成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审计费、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实验场地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及物业费、房屋使用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项目组成员业务培训和学习费等。各项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执行。不得报销罚款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任何支出。

    第二十条 根据科研实际需要,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可进行调整。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调整;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同意后,由财务部纳入经费管理。除外协费和仪器代办费外的所有预算科目之间均可相互调剂。

    对于已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办理免税登记的,预算中须明确材料费、设备费、外协费金额,且不得调增。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协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需将支出外协费的必要性和外协内容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协费不扣管理费。无明确约定的,若涉及外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外协)经费审批表》(附件2),除涉密项目外,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网站公示外协需求后方可签订外协合同,同时在科学技术研究院报备。

    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进账经费的40%。如外协费超过进账经费的40%,需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外协合同的合规合法性后方可执行。

    项目负责人与协作方不得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关联单位或个人。

    在学校职称评定、项目认定、绩效考核等中,外协费不计入项目进账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购置和试制设备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或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按照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置固定资产(即为委托方代购或加工的安装使用在委托方所在单位,并且根据合同约定所有权属于委托方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但需附委托方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原件(加盖委托方资产管理部门专用章或公章)。没有约定需要在对方办理入库的,可以补充协议并凭对方的固定资产入库凭据,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办理财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照有效进账经费(有效进账经费指除外协费外,单个项目可提取管理费和科研绩效部分的累积进账金额)的6%提取,其中学校管理费占有效进账经费的5%,二级单位管理费占有效进账经费的1%。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提取有效进账经费20%作为科研绩效。科研绩效分日常绩效和综合绩效。

    日常绩效占有效进账经费的15%,用于发放项目组固定研究人员的绩效。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将项目组日常绩效划拨至项目负责人科研绩效账户。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发放。

    综合绩效占有效进账经费的5%,项目经费到账后即将其划拨至学校综合绩效账户。

    横向科研绩效实行备案制。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系统自行申报,经科研绩效审核端口受理、人事处备案后发放发放总量计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非项目组成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及社会保险费。劳务费应结合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建议劳务费的上限开支标准为:

    (一)硕士生每人每月3000元;

    (二)博士生(含博士后)每人每月5000元;

    (三)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月5000元;

    (四)临时用工每人每月5000元。

    同一人员劳务费可以在不同项目列支,但每人每月合计不得超过上述上限标准。

    临时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科研助理用工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项目经费列支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支付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规定执行。建议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半天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专家咨询费一律通过本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交通费是指项目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乘车费、燃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应本着“方便、快捷、节俭、安全”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可采用公交、租车、自备车辆、使用网络公共租车系统等方式。上述费用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9〕2号)凭发票报销,不得报销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及保险费用。对于使用自备车辆或租车(包括使用网络公共租车系统)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员自行负责。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并按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通信费是指项目组成员(报销凭据必须为本人实名票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短信、语音以及网络等通信费用,需说明与项目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并应本着真实、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差,出差地点在县级以下的城镇、村庄、山区、矿区等偏远地区或海洋及周边区域,或出差工作地区的大多数旅店无法提供住宿发票,或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的可以认定为野外科研出差。符合野外科研出差条件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野外出差实际天数计发野外补助。野外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补助标准为教师380元/日/人、学生280元/日/人。出差人员领取野外补助后,不再以差旅费报销野外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野外科研出差报销前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附件3),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前往目的地的,可按规定报销租车费用,租车当天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当天的包干补助标准为教师300元/日/人、学生200元/日/人。

    第三十条 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所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所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制凭据零星支出审批表》(附件4),经学校分管领导确认审批,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可支出科研交流活动发生的业务接待费,不超过项目有效进账经费的10%。科研业务接待费是指项目组在科研过程中邀请专家、学者或者其他校外人员进行交流、访问、调研、合作科研等活动(含外地)而发生的必要的业务接待费,应本着“必需、节俭、合规、透明”的原则使用,坚决杜绝与横向科研业务无关的接待活动,业务接待费按《太原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发〔2019〕31号)执行,必须出具真实票据,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制度,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具体招待说明《科研业务接待报销登记表》(附件5)方可办理报销手续;项目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报销标准为每人每餐上限50元的工作餐,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科研业务工作餐报销登记单》(附件6)和正规票据。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购买货物或服务支出须通过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程序应依据合同约定在有效限期内进行。首先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任务,由委托方验收结题,同时结清合同经费。结题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向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科学技术研究院代表学校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部核定项目经费余额。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的)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履行资产保管职责,需要转移或报废的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21〕9号)执行。

    第七章 成果归属、奖惩及项目认定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决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所有。

    第三十八条 科研人员应按照合同(任务书)或预算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禁止以下行为:

    (一)编造虚假合同,虚开发票形式开支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科研经费中报销及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六)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七)其他违规行为。

    学校有权对非涉密科研项目基本信息、经费使用、绩效发放、经费外拨情况进行公开。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学校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或违约,导致项目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给项目委托方或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担科研项目,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交由校纪委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年进账经费达到一定额度后,可认定该项目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见《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试行)》(校科〔2022〕7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个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8月1日起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新出台的规定冲突,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