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22〕6号)
太原理工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晋科发〔2022〕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依托我校管理的“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包干制”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包干制”项目的实行范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项目资金“包干制”是指,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时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总资助经费的形式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资金使用。
第三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并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部,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划分比例。“包干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列支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时,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科研管理费占项目进账总经费的10%,其中,8%为学校管理费,2%为二级单位管理费。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科研管理费占项目进账总经费的4%,其中,2%为学校管理费,2%为二级单位管理费。
对于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一般项目,科研绩效、办公费、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其他合理支出合计不超过项目进账总经费的15%;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以上支出合计不超过项目进账总经费的30%。对于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以上支出合计不超过项目进账总经费的36%。
第五条 绩效支出。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将日常绩效比例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学校按此比例将项目组日常绩效划拨至项目负责人科研绩效账户。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研究进度、项目组成人员的工作业绩和我校相关薪酬标准,公开、公正据实签批发放,纳入我校现行绩效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该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七条 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使用可按《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21〕9号)执行。
第八条 负面清单。“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性开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
(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四)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六)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七)不得列支基建费;
(八)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九)不得擅自调整外拨项目资金;
(十)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由项目单位据实编制,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并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十二)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十三)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项目结题后,应当及时在校内公开公示“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结题和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学校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审计管理,同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太原理工大学关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的规定(试行)》(校科〔202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