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资〔2022〕7号)
太原理工大学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资〔2019〕4号)等校内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实验室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校、二级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院等处级教学科研实体)、实验室(教学实验中心、课题组、研究所等院设教学科研实体)三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组织化学品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化学品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负责制定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应急预案;监督实验室落实学校管理制度;监管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定期开展化学品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各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化学品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实验室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张贴安全标识,配备与实验内容相匹配的防护设施;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置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检查,管制类化学品严格落实教师为主体管理人员的“五双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化学品使用人对化学品的使用和自身安全负有全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及实验室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充分了解化学品特性,熟悉实验室内危险源、安全标识以及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定期清查盘点危险化学品;认真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与实验内容相匹配的防护用具。
第三章 化学品购买
第十条 购买化学品须通过“太原理工大学化学品申购云商城”采购或备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管制类化学品。购买人自行打印《化学品入库单》,凭入库单和购货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事务。
若确认平台无所需化学品(不含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需进行线下自购时,购买人须提交自购申请、说明缘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管制类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第二、三类)、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实行多级审批制度。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第二、三类),须经所在单位安全专员或实验中心主任、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后,联系有资质的供货商送货。
2、购买易制爆化学品,须经所在单位安全专员或实验中心主任、单位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爆炸品等管制类化学品(详见《太原理工大学禁止购买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四章 化学品运输
第十三条 化学品的运输、装卸须由供应商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依规运输,送货上门。
第十四条 校园内运输时,应文明规范,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化学品储存
第十五条 化学品应暂存在符合要求的院级专用暂存室或专用智能储存柜内,由专人管理。购买货物到货后,按照平台记录信息做好账物核对,检查标签是否清晰,并张贴二维码标签,以便扫码进行库存信息的及时维护。化学品储存位置应明确并编号,在相应位置粘贴危险化学品详细清单,并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 化学品存储柜必须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并入学校智能化学品存储柜管理网络,能够实现“扫码开门、扫码存储、及时称量、自动记账”等功能。化学品暂存场所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监测、监控、防火、防水、防爆、防泄露、防静电、防腐蚀、防盗、防晒、控温、防雷、防渗透等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设施。定期对化学品暂存室和储存柜进行检查和清理。
第十七条 严禁实验室内超量囤积危险化学品。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超过50L或5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25L或25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以50m2为标准)。
第十八条 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规定分类科学存放,不得堆积、随意摆放。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上应贴有清晰地标签,所装物质与标签要一致。配置溶液须张贴学校统一的试剂标签。
第十九条 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类化学品应严防丢失、被盗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六章 化学品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人在化学品使用前应熟悉化学品的技术说明书(MSDS),掌握所用化学品使用及操作过程中的危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人员准入制度,使用化学品的人员须经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培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接触或使用化学品,更不得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严格做好化学品的使用台账,定期对本实验室的化学品进行盘库清查,及时更新和维护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对长期不进行盘库清点或库存超过限定数量的单位,不允许再行购买。
第二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化学品,在平台上申请进行校内调拨或者处置(不包括易制爆、易制毒等管控类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化学品的转让、借用和赠送。
第七章 化学废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化学废物是指淘汰、过期、失效的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污染的包装物。危险化学品废物的详细处置办法请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校资[2019]2号)执行。
第八章 化学品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化学品管理中未按规定执行,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的单位,限制其化学品的购买,并将纳入年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校资〔2019〕12号)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校资〔2019〕3号)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