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校外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校学〔2022〕10号)
太原理工大学校外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产教融合建设高水平校外创新创业师资队伍,进一步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指导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太原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院的领导。
第二章 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聘任对象
1.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较强影响力、具有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或创业者;
2.在政府、行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管理专家以及熟悉商业、财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等事务的专业人员;
3.长期从事投融资、金融等领域专家;
4.长期从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或项目指导、咨询、孵化等方面的专家。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承担导师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3.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潜力与能力,为学生创新创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4.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或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能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或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5.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应为中、高级职称;管理人员应为中、高层管理人员。
6.身体健康,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在从事创新创业指导和教学方面有良好的时间和精力保证。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工作职责
1.参与学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建设。
2.对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动,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掌握创新创业知识。
3.与校内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开展专创融合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实践。协助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培训,提高学校科研人员市场转化意识,鼓励科研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4.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竞赛、实习设计、转化落地等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评优、论证及跟踪帮扶等工作。企业导师向帮扶项目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5.为在校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
6.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7.保守商业秘密。
8.积极与太原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院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享有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交流、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等活动,以提升教学能力与个人专业技术能力。
2.导师承担课程、讲座或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科竞赛管理相关规定,给于一定绩效。
3.参加学校优秀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评选与表彰。
4.学校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创新创业导师工作业绩。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聘任程序:拟聘导师由本人自荐、专家推荐、校外(或校内)单位推荐,并提供反映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经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第九条 聘期管理:学校颁发“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受聘证书,聘期为三年。聘期结束后,学校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聘期考核:工作考核主要根据其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由相关学院组织。工作绩效突出者,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导师承担列入教务系统管理的课程教学任务,需依据学校课程管理和课堂教学的相关管理规定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导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再适合担任导师的。
2.违反学校关于教学工作规范或论坛、讲座管理相关规定的。
3.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我校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太原理工大学形象和利益的。
4.泄漏所指导对象(团队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5.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导师对其指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原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