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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校发〔2020〕12号)

    发布时间:2021-03-15阅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太原理工大学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国际化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国际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等国际化办学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是履行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国际化领导组的领导下,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对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与国际学生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进行指导,全面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培养单位将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各类制度,具体承担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增加国际学生入学标准,根据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规定,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 确定国际学生招收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计划中。

    第八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按照国家及山西省的相关招生规定,规范国际学生招收流程,制定和公布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协助各培养单位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对报名的外籍人员入学资格、体检证明和经济保证证明等进行形式审查,协助各培养单位对其进行网络面试和入学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确定。

    第十条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的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二条

    学校在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时,须征得原培养学校的同意。国际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国际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所在学校应当如实全面的向拟转入学校提供国际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国际学生转入申请。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国际学生转学手续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紧密顺畅地衔接办理国际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及时公布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向教务部和研究生院提供国际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教务部和研究生院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各培养单位制定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并报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预科教育、汉语进修教育等工作。预科生经考核合格后进入各培养单位学习,其培养和教学管理由各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各培养单位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并将国际学生的出勤情况、考核情况、学习成绩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第十八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国际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可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英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

    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使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为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

    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实习、实践地点的确定须遵守我国和学校有关规定。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组织国际学生定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联谊团体的建立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与校内学生团

    体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以及与校外群团组织、社区等积极合作,促进国际学生与社会的正面良性互动。

    第二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手

    续。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缴费工作,负责督促国际学生按时到各培养单位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学

    籍管理规定进行备案。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将处理结果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上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

    证书。国际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18〕45 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

    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国情校情、校纪校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国情校情、校纪校规、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 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

    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主导,与后勤、保卫等部门和各培养单位共同做好国际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配合国际合作处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外事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国际学生相关工作,负责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对接国际学生的日常

    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公寓管理,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

    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经许可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须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各培养单位协同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及班主任岗位,负责管理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教育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和岗位待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国际学生辅导员(含班主任)配备比例应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的 2 倍,国际学生辅导员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国际学生可以自

    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

    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

    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

    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

    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学校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教育部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四十条

    学校所设国际学生奖学金类别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孔子学院南亚国家汉语师资班项目奖学金、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太原理工大学奖学金等。各类别奖学金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并负责组织学生进

    行申报和奖学金评审。

    第四十二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国际学生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负责向学生所在国驻

    华使领馆或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制定健全的来华留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提升业务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国际生相关业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信

    息报送或备案。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统筹推进学校国际学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整理后上报相关部门。国际学生每学年报到后,各培养单位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 国 际 学 生 电 子 档 案 ( 国 际 学 生 管 理 服 务 平 台Http://is.tyut.edu.cn)各项内容的补充及完善、相关表格的填写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为每名国际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生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的重大事项,收入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统筹全校国际学生校友库建设,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学院国际学生毕业后的校友联系和资料更新等

    工作。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死亡事件包括因突发疾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等造成的死亡;

    (二)群体类事件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斗殴等危及校园及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案件类事件包括国际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与纵火案件等;

    (四)灾情类事件包括影响国际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第四十七条

    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牵头与各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

    急处置工作,并在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各单位进行演习。

    第四十八条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

    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向学校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自学生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其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接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

    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组织国际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 国际学生,学校交由公安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

    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际化领导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7 年 9 月印发的《太原理工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校外〔2017〕5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