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校教〔2019〕14号)

    发布时间:2019-07-10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发挥专家治校的作用,促进学校本科教学水平提升,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太原理工大学章程》的精神和要求,设立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保证教指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在学校领导下,对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

    第三条 教指委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教指委由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部部长及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治学严谨端正、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热心本科教学、身体健康,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校教育发展的专家教授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原则上成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教指委日常事务性工作。教务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教指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指委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八条 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完成主任委员交付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相应设立院级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开展国家和山西省高等教育和政策研究;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针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本科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等重大问题提出评议与咨询服务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等进行审议。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有关本科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十四条 推进学校高质量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本科专业认证,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对各类教学成果等重大教学奖项进行审核。对教学事故认定以及评审争议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托,对有关申报职称人员的教学水平(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建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指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职责是,研究并通过该教指委工作细则、组织运行机制等工作制度,研究并通过教指委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其它委员)所做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教指委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审议事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教指委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20083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