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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准入实施办法》(校教〔2019〕15号)

    发布时间:2019-07-06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准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是指教师取得担任课堂教学主讲教师的资格。

    第三条  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认定范围:201871日以后新入职的教师以及教学出现严重问题的教师。

    201871日以后新入职的有丰富教学经验且教学评价优秀(提供有效评价依据)、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部认定后可直接获得课堂教学准入资格。

    第四条 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认定时间:每学年组织2次,安排在开课前一学期排课前完成。

     

    考核准入

    第五条 教师必须把立德树人作为本科各类教学活动的根本,牢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关注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六条 教师需统一参加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人事处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考核,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具备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务部举办的各类讲座、工作坊、教学沙龙等教学能力提升培训活动

    第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我校优秀教师教学示范课观摩活动(每学期举办1次)。在申请课堂教学准入资格前,至少要参加2节示范课程的观摩。

    第九条 学院需为新教师配备教学指导教师,导师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由导师指导新教师进行助课、教案设计、课堂教学组织、教学发展规划等相关教学工作。导师制的执行由学院安排。

    新教师入职第一年需至少承担1门完整助课工作,所助课程应为本科生培养计划内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类课程不包括在内。新教师入职第一年根据实际助课情况,可以有不超过两门课(含两门课)助课工作量单独计算,不占用主讲教师工作量。助课结束后,导师需在《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表》内填写考核意见,作为申请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依据。

    第十条 新教师助完1门课后方可申请参加教务部组织的集中试讲。试讲前,需提交拟开设课程前32学时教案、教学大纲、教学概要(教学日志“日期”可不填、教学小结2-9可不填)、《教学示范课观摩听课记录表》、《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表》、《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申请表》,教务部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试讲环节随机抽取拟开设课程教学概要前32学时任一节课进行试讲,试讲时间为一个标准课时(50分钟),重点考查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板书和语言表述能力。至少有5名专家(3名校级督导、1名院级督导和1名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采取“一票否决”制。试讲合格后由教务部颁发《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证》。

    第十二条 新教师在入职三年内应申请并取得课堂教学准入资格,取得课堂教学准入资格前不得承担课堂教学主讲任务。特殊情况必须承担的,可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部同意后可以提前安排承担主讲任务。

     

    预警退出

    第十三条 教务部每学期安排教学督导组对全体在职教师进行跟踪听课,并通过学生成绩评价、学生评教、督导组听课等环节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对于学生反映教学效果不好或教学督导组听课结果为“中”以下的教师,教务部将对其提出预警,并通知学院派人进行帮扶指导。

    第十四条 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教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允许再从事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未通过太原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基本能力测评的教师,不允许再从事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1)出现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2)同一教师学生评教结果近两年内2次全校排名后10位,且近两年内所带课程学生评教均在后10%(从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开始);(3)督导组反馈“差”(从2018年开始);(4)学生反映特别强烈、对其教学效果特别不满意的;(5)学院提出申请,要求学校重新审定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教师应在暂停主讲教师资格期间改进提高,一年后可重新申请课堂教学准入资格,对长期无改进的教师不允许再从事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201871日以后新入职的教师在取得课堂教学准入资格前,不得评聘副教授、教授职称。学校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可实施职称评聘,但取得课堂教学准入资格前原则上不予安排本科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太原理工大学新教师课堂教学准入实施办法(试行)》(校教〔20152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