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校教〔2019〕13号)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推进学校本科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达成严明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以及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运行类事故、成绩与考试类事故和教学管理与服务类事故三类,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其中重大教学事故又分为两个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和Ⅱ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记一次Ⅱ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教学运行类事故按照附表1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八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按照附表2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九条 教学管理和服务类教学事故,按照附表3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被举报后,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为责任单位(学院或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协查反馈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协查表由教学院长或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部,并附相关书面调查核实材料。由教务部负责最终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出具《太原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学校教务部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做出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务部所做出的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可向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述,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部认定;Ⅱ级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部认定,由主管校长签批后核准;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部部长会议通过,由主管校长签批上报学校常委会核准。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的事故责任人,或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项目及成果的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将同时报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部、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有关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事考核等方面的处理,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此文件中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及实践类课。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事件中当事人没有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职责,导致教学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学院,事后到教务部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过程及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部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部,《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16年修订)》校教〔201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