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助理管理办法》(校研〔2019〕9号)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助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充实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创新研究生优秀拔尖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助理(以下简称“研究生思政助理”)岗位。为了加强研究生思政助理的选拔、聘用、培养、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岗位为我校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占学校编制,应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中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优秀的骨干担任。
第二章 选任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应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产生,基本选任条件:
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热爱学生工作,具备可靠的政治素质、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进取心,学习科研成绩优秀,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研究生担任思政助理须征得导师同意,原则上能够完整履职一个任期(1学年)。
第四条 主要职责
研究生思政助理应协助做好学校、学院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了解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学院及时反馈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与相关信息,帮助研究生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工作。密切关注校园动态,遇到突发事件,及时主动向学校和学院汇报并协助妥善处理。
2.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协助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宣传。定期联系研究生党支部和班集体,协助做好研究生党团建设、班级建设。积极协助学校、学院搭建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等,丰富研究生的业余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3.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研究生工作各类信息的统计,评奖评优等工作资料的整理以及其他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岗位待遇
第五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每周工作时长约为15小时,每学年工作至少10个月。
第六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1000元/月。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每学期不超过5个月,由聘用单位填报当月工作考核表,确定工作量及津贴发放额,研究生工作部汇总,经费主管人批准后,由财务部发放至研究生思政助理个人账户。
第七条 设立奖励津贴,奖励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研究生思政助理。奖励津贴额度为年度标准岗位津贴总额度的20%,考核结果发布后,一次性发放至研究生思政助理个人账户。
第八条 聘任期结束后,学校将向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思政助理提供兼职工作经历证明。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研究生思政助理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计划、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程序、津贴标准和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 申请学生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思政助理申请表》,所在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一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组织研究生思政助理的选拔考核,择优录取。将通过选拔产生的思政助理候选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试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候选人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结束考察合格后,正式聘任,对于试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重新补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聘用单位共同管理。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思政助理的设岗、选聘、培训、校级考核、津贴发放等工作。聘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思政助理的管理、指导、考核和津贴核算等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必须接受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安排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研究生工作部及聘用单位与录聘研究生签订《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助理聘用协议书》,作为岗位管理与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在受聘期间必须参加研究生工作部和聘用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和管理活动,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修养、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工作能力的锻炼。
第十六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踏实肯干,坚决杜绝工作事故。对不能胜任助理工作的学生,可以提前解聘,并需提前做好告知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政助理在聘期内不得自行退职,遇不可抗力确需中途退出时,应在计划离岗时间的前一个月向聘任单位提交书面解聘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突发变故除外)。
第十八条 聘期结束时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聘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研究生思政助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思想方法、敬业精神、工作纪律、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指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助理总数的20%。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者发放奖励津贴。对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者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或聘期中反映出不适宜担任思政助理工作者,由聘用单位上报研究生工作部予以解聘。聘用单位应对研究生思政助理工作情况出具记录证明。
第二十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各聘用单位研究生思政助理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将减少直至取消研究生思 政助理岗位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