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章程》(校科〔2019〕4号)
太原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太原理工大学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太原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太原理工大学与各类企业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等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等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地方)进行深层次校企(地)合作,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太原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牵头,科技、教务、研究生、人事、财务、资产、学生管理等部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校长
副主任:主管科研副校长
委 员:校长办公室主任
人事处处长
财务部部长
教务部部长
研究生院院长
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兼)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整体规划,落实校企(地)合作事务的条件保障、监督和执行;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咨询、项目申报、产学研用一体化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实际问题;
(四)负责指导学校二级单位与企业共同建设联合研究平台,协同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解决企业在研发、生产、售后等各环节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指导学科、二级单位或个人参与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学校和企业沟通。
(六)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联合研究平台、实习实训基地等的设立、运行等。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七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人才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研究型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励基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每年定期接收实习就业的学生(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处落实)。
第八条 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科研工作等条件,接受学校选派的兼职教师进行挂职锻炼;学校为企业进行员工培训,聘请企业人员担任学业指导教师(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部、人事处落实)。
第九条 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各类科研课题和产学研项目,协调科技成果、专利转移转化,联合企业共同搭建并规范运行校企合作科研平台、经济实体等。(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落实)。
第十条 校企(地)合作方面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