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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3-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企共建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区域科技创新、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维持学校科研管理秩序,促进并确保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的有关申报与管理过程。

    第一条 共建科研平台是我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是指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合作建立,由企业提供科研经费和实验设施,受企业委托开展基础技术或实验研究工作从而为企业技术研发或技术升级提供服务的,具体从事理论与应用技术科研、工程设计研究、实验及测试等内容的合作研究机构。具体形式包括:校企共建的联合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室、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各类共建科研及实验测试平台。

    第二条 共建科研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集成相关学科的科技资源和人才优势,有利于服务企业技术进步及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2) 申请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技术研发基础和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要体现为企业解决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性技术支撑。

    3) 建设方案、研究目标和任务定位比较明确、合理,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

    4) 签订有明确的平台建设经费支持协议。

    第三条 校企共建科研平台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 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科研场所。

    2) 我校至少有三名以上科研人员参与合作研究,以保证共建科研平台的正常运作。

    3)“研究院”形式的名称由学校层面统一使用,并要求到校经费不低于500万元;“联合研究中心(或联合技术中心)”原则上要求每年到校经费不少于 100 万元,或者总合作经费不少于300 万元;“联合研究室(实验室)”原则上要求总到校经费不少于 150 万元。

    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的年限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合同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四条  申请人填写“校企共建科研平台责任保证书及审批单”,经所在二级单位科研领导主管审查并盖章同意后,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同时提交与企业共建科研平台合作协议文本。

    第五条 共建科研平台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完成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负责项目实施,在合同(协议)规定的经费金额和使用范围内具有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经费的使用原则上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或《太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共建科研平台的校内申请和依托单位为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具体审批、管理、考核和评估部门为科学技术研究院,具体参照校内科研平台基地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对其建立的校企共建科研平台负有审查、监督义务,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建立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的技术承担能力,是否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设备及人员配备等基础条件,并在科研平台成立之后负责监督其实际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共建科研平台协议中应明确经费额度和协议有效时间。有效期过后,学校有权决定是否取消共建科研平台名称。

    第九条  对于在合同(协议)到期后需要继续维持合作关系的共建科研平台,必须提供续签合同(协议)、以往合作的经费到款及使用情况说明,符合条件后方可续签。

    第十条 共建科研平台解除程序:由联合科研平台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申请单位审查同意,提交书面申请报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十一条  共建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原则上共建科研平台在企业独立资助下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第十二条  在共建科研平台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学校有监督、检查日常运行及经费到款情况的权利。对于不符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存在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共建科研平台进行除名和摘牌,并保留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与政府或事业单位共建的科研平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