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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校资〔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1-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21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太原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校党〔201862号)、《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校学〔20181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突发性安全事件。实验室安全隐患指由于不安全操作或管理缺位导致实验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观念,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由于管理缺位、工作失误造成隐患和事故,需要追究连带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及处理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

    1. 事故当事人,指直接引发事故的教职工或学生;

    2.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

    3.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专员;

    4. 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

    5.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指行政正职领导。

    第六条 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引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划分为四级:

    1.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Ⅰ级事故)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Ⅱ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重伤(不含3人);或造成3人以上轻伤(含3人);或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3. 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Ⅲ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轻伤(不含3人);或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明火;或其他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Ⅳ级事故)

    造成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触发烟雾报警器但无明火、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1. Ⅰ级、Ⅱ级、Ⅲ级事故,责任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单位绩效核减由人事处负责实施;事故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责任人等由人事处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涉及学生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实施);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个人绩效核减由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取消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通报批评;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再进入实验室。

    2. Ⅳ级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责任人等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当年考核绩效的30%50%,扣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考核绩效的15%30%,由人事处负责实施;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但尚未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根据情节划分为三级:

    1.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Ⅰ级隐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2)违章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3)擅自购买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第一类)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易制毒品(第二、三类)、易制爆品的;

    4)违规使用、存储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

    5)未经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6)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7)实验过程中不按规定值守,擅自离岗的;

    8)接到书面警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9)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2.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隐患:

    1)未按规定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仪器进行检修和维护的;

    2)未按规定管理气瓶、气路的;

    3)未按规定对管制类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的;

    4)未按规定配备实验防护用具及消防设备的;

    5)私拉乱拉电线,多个接线板串连供电的;

    6)实验仪器未按安全规定使用的,如烘箱置于易燃台面上的;

    7)挪用、破坏、损毁消防安全器材,封闭、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及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8)实验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个人防护的;

    9)接到书面警示,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10)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3.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隐患: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如无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牌、安全检查台账等;

    2)实验室仪器使用记录、化学品台账等不健全的;

    3)化学品存放不科学,存在混放、泄露、超量存储的;

    4)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化学废弃物的;

    5)实验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的;

    6)实验室卫生条件差,存放无关物品的;

    7)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8)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1. Ⅰ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下发《实验室Ⅰ级安全隐患红色整改通知单》,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取消隐患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2. Ⅱ级隐患,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下发《实验室Ⅱ级安全隐患橙色预警通知单》,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照Ⅰ级隐患处理。

    3. Ⅲ级隐患,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下发《实验室Ⅲ级安全隐患黄色预警通知单》,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照Ⅱ级隐患处理。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引发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加重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责任人及处理方式,形成事故处理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二级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调查事故原因,核定事故损失,出具处理意见,报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组审核。

    第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