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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校资〔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1-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有毒、有害化学废液及固体废物(简称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处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废物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按安全特性可分为普通危险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定期组织各单位安全、有序处置危险化学废物。

    第六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各二级单位是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实验室、课题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收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废物应按理化性质和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存放,严禁将会剧烈反应的废液混装。

    第八条 危险化学废物主要分为:有机废液、无机废液、有机固体废弃物、无机固体废弃物、过期变质化学品、空试剂瓶等。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妥善保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收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容器必须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无渗漏;

    2. 容器外粘贴标签,准确标明危险化学废物的种类、主要成分、收集时间、收集人等信息,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

    3. 具有挥发性的废液盛装不超过容器容积的75%

    4. 废旧一般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在原瓶内存放,如原有标签损毁,需粘贴新标签并注明试剂名称及主要成分;

    5. 危险废物应存放在固定区域,与实验操作区及消防通道隔离,并保证阴凉、干燥、通风。

    第十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置费用,学校鼓励:

    1. 无毒无害废液、废旧试剂,如部分稀酸、碱、无机废液(如盐酸、氢氧化钠等)可适当中和、充分稀释后排放;

    2. 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3. 能装回原药品瓶的废液尽量灌装回原瓶并封紧瓶口;

    4. 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可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

    5. 多余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可在学校化学品管理系统“调拨管理”中提交调拨申请,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第四章 危险废物处置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废物处置流程:

    第一阶段:提交申请,专管员在化学品管理系统中提交危险化学废物处置申请,生成《太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废物处置登记表》。

    第二阶段:分类包装,要求如下:

    1. 使用纸箱将空试剂瓶、固体药品、液体药品分类打包,装箱后需在箱外粘贴药品清单,写明药品名称、数量、危险特性等;

    2. 包装时要确保各类容器口密封、无泄露,玻璃器皿间需有隔离填充物(如纸片、泡沫等),废液可直接使用废液桶。

    第三阶段:预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处置公司技术人员对各单位拟处置废物进行预验收,如包装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回收。

    第四阶段:秤重回收,处置公司称重,产废实验室负责人、国资处工作人员、处置公司技术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后,处置公司专用车辆运走废物,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工作完成。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24次全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各单位如有特殊需求,需自行组织并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气体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危险气体处理专业机构联系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