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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试行)》(校资〔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1-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安全意识,建设实验室安全文化,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所有人员需按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考试或相关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如发现Ⅰ级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取消相关人员的准入资格,需重新参加培训考试获得准入资格方可再次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 关于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人员等的安全教育与考试,按照国家要求,必须接受特殊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二章 适用对象与实施程序

    第五条 拟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新入职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程序:

    第一阶段:报送考试方案,各单位拟定考试时间、需考试专业,提前3周将考试方案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方案格式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方案(模板)》(附件)。

    第二阶段: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方案、安排考试时间、下发考试通知。

    第三阶段:考生根据要求登陆系统完成线上培训。

    第四阶段:各单位根据考试方案线上组题,设计试卷。

    第五阶段:考生完成考试,导出并打印《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证书》及《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签字确认后交由学院及实验室存档。

    第六条 实验室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 组织各单位完成线上培训和考试;

    2. 实验室安全培训及考试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维护;

    3. 安全考试题类及安全教育资料的充实、完善。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负责监督本单位实验室严格遵守安全准入制度,尚未完成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学生,严禁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专员负责协助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 制订考试方案,传达考试通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 组织本单位相关教师线上组题,设计试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