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关于院级本科督导组组建及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校教〔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1-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关于院级本科督导组组建及工作的
指导性意见
为了强化教学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学院级督导工作,充分发挥院级督导的积极作用,促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作为《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
一、组织机构及聘用条件
1.院级教学督导是建立在校级督导和各学院领导下的督导队伍,组长可以由校级督导兼任;
2.院级督导组成员人数原则上按照每个学院2至3人聘任;
3.院级督导聘任治学严谨、有丰富教学经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退休或在职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年龄不超过65岁;
4.院级督导由各学院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聘任名单报学校教务部备案。
二、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
1.院级督导主要是对本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是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每学期初,院级督导组根据本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结合校级教学督导工作安排,制定本学院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本学院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督导,达到整学年教学环节和过程全覆盖;
4.对本学院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全部教学环节的运行提供咨询和建议;
5.指导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6.对本学院出现的教学组织、运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察整改;
7.参与本学院的教学评价活动;
8.接受校级督导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9.督导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和学期工作总结等送交本学院存档备查。
三、制度的制定
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酬金发放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督导酬金列入二级绩效管理,按每月每人500元至3000元标准自行确定标准发放。
五、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