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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校财〔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1-02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晋政发〔201710)、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财政教育资金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晋教财〔20172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学校直接从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经费,包括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率是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的指标,指已执行(包括未核销暂付款)的预算经费占全年预算经费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全年预算经费包括上年结转到本年的预算经费及当年安排的预算经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

    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和均衡性。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实行“责任部门”负责制。“责任部门”是指负责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校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财务部、招标与采购中心、人事处、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武装部(保卫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管理与建设中心、国际交流学院、图书馆等。

    第六条 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必须贯彻“科学规划、落实责任、突出效益、安全合规”的原则,切实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预算执行单位职责

    第七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整体预算执行工作的总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协同推进分管各单位、分管项目的预算执行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申报、实施、执行进度、合理合法合规和绩效结果负责。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申报、实施、执行进度、合理合法合规和绩效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牵头的学校预算执行进度工作小组,统筹协调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第九条 财务部是学校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综合协调和预算执行进度的统计、分析和督促工作。定期对各单位和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统计和通报,对执行进度较慢的,督促归口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强力推进执行。对仍未有明显改善的,报请校领导约谈相关负责人。负责及时上报资金支付计划、审核支出业务、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部门,负责各类采购计划编制、报批报备、信息统计等工作。要加快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采购项目实施,优化工作程序,尽量缩短各环节期限,做细、做实采购文件,按工作进度订立分期付款合同,为顺利实施项目和及时支付资金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项目的资金申请、资金分配负责,对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要进行督促和管理。要加强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无预算执行进度方案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对确实难于完成支出任务的项目要及时调整。要采取电话告知、网上通知、召开会议、组织约谈、目标考核等方式督促各有关项目负责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具体职责如下:

    1.人事处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引进人才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引进人才经费、师资培训经费、“131领军人才”、“三晋学者计划”、省级博士后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项目经费。

    2.教务部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本科生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特色专业、优势专业、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平台、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经费。

    3.研究生院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学科建设、研究生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生创新、研究生奖助学金等项目经费。

    4.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科技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各种科技项目经费、专利推广、创新人才(团队)、协同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经费。

    5.学生处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学生资助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项目经费。

    6.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发改委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基本建设等项目经费。

    7.后勤保障处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后勤维修、节能改造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各类维修、节能改造等项目经费。

    8.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留学生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留学生教育专项等项目经费。

    9.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军训、消防、安防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军训、消防、安防等修缮建设项目经费。

    10.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实验室安全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

    11.审计处负责完成对财政资金中涉及的工程建设、工程维修经费结算审计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12.图书馆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图书与数据库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13.信息化管理与建设中心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信息化建设类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14.其他单位负责完成财政资金中安排的根据业务性质属于本单位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为落实责任,各归口职能部门和项目组要指定专人,协助负责人推进预算执行工作。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申报精细化。预算执行计划是依据工作进度对一定时期内资金需求量做出的安排,是提高预算执行计划性和均衡性的保障。各单位要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管理与部门业务工作相结合,加强预算执行与具体业务的衔接,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项目切实可行,提高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申报项目时要有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进度方案。

    第十四条 提前启动执行计划。确认下一年度拨款的项目,经财务部审核后,项目责任单位可在11月份提前办理项目启动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库建设与启动。对已批准的项目预算,一经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由财务部向各单位书面下达拨款通知书,各单位应及时布置和启动。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责任部门要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20%的比例建立备用项目库,同时完成备用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备用项目须保证启动后,能够在一个月内完成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预算下达。对每年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各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下达指标当月下拨完毕并向财务部报项目经费分月的年度使用计划。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同时到招标与采购中心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保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除土建、奖助学金外其他经费应达到以下进度:对于年初下拨当年应执行完的项目,3月底完成25%6月底完成60%9月底完成80%11月底完成95%1220日完成100%。允许跨一个年度执行的项目第一年支出进度应达到50%以上,第二年6月底支出进度应达到75%以上,9月底支出进度应达到90%以上,1220日完成100%。允许跨两个年度及以上执行的项目第一年支出进度应达到35%以上,第二年末支出进度应达到70%以上,第三年6月底支出进度应达到85%以上,9月底支出进度应达到95%以上,1220日完成100%

     

    第四章 预算执行措施与考核

    第十八条 实行预算执行会议制度。根据各部门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学校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推进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及时推进,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制度。财务部按月对各部门、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督促归口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强力推进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约谈通报制度。对连续两次不能达到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单位,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与执行进度不理想的单位领导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加快经费执行进度。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及以上的单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加大资金调控力度。对已经分配的专项资金,如果预算执行率明显低于学校规定的预算执行时点要求,经多次督促执行率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预算执行进度领导小组将对未执行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需要上报上级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按规定向上级部门上报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安排挂钩制度。财务部对各部门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执行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预算执行进度好的部门和项目,学校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给予经费倾斜;对预算执行进度差的部门和项目,学校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核减有关经费。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推进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禁不讲效益“突击花钱”,严禁违规开支“随意花钱”,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