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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校学〔2018〕12号)

    发布时间:2018-12-1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有效渠道。为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太原理工大学在册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部(处)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工部(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职责

    第八条 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第十二条 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第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编制学校全年的勤工助学计划,对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第四章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计划和学院实际,组织安排管理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接受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安排学生上岗,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为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基地投资建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安排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如:

    (一)助研,组织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

    (二)助管,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如安排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各部门及学院、机关各部门兼职,以及从事兼职辅导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助教,协助老师进行课程计划安排、作业批改、实验准备等;

    (四)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五)创新实践勤工助学项目岗位;

    (六)由勤工助学基金投资开发的专岗;

    (七)其他适合高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岗位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资助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固定岗于上学年结束前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需在勤工助学网站发布用工信息,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组织学生报名时在网上签订电子用工协议,录用后生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在勤工助学系统中操作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明确岗位职责、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考勤考核须使用资助中心统一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对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保存,电子档案由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资助中心组织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且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或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资助中心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资助中心安排相关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在学期结束或学期中,由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报酬支付申报表》《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经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报至计划财务处发放。一般情况下,报酬由计划财务处经银行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第十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审核、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岗位,在勤工助学网站报名,经学院审核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录用后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位,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重点关注;

    (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报名时在网上与用工单位签订电子协议,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 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和推荐学院必须与学生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助中心授权相关单位,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章 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2010年)》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由研工部参照本办法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