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试行)》(校学〔2018〕12号)
太原理工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知识能力水平,增强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育资助政策适用于退役一年以上,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退役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第二章 资助的内容、标准、方式及年限
第三条 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第四条 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补助至学校。
第五条 学校对退役士兵学生的教育资助限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按以下程序申请教育资助: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到我校攻读本科或研究生,到学校报到时,按规定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表》,并向学校递交《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退役士兵学生须诚实申报,一旦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教育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学校管理办法予以相关处分。
第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要求,对退役士兵学生的身份认证、条件资格等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教育资助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