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校学〔2018〕12号)
太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将民主评议推荐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第九条 凡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身体残疾或疾病原因无法进行勤工助学的情况,在认定时特殊考虑):
(一)属无生活来源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二)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三)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因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四)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子女,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五)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六)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七)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当地民政部门已经认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八)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九)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发特殊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
(十)学院资助工作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特别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做到资助全覆盖。
第十一条 根据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一)一般困难:支付学习费用难度很大,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太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认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特别困难:家庭生活极度贫困,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满足第九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宣讲、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民主推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查建档、学生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批准的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及步骤
(一)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部门公章。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材料,可由当地扶贫部门出具。
(二)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曾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收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院依照审查结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学院通过“绿色通道”为此类学生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七条 各类助困类资助原则上应为当年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学习、品学兼优者予以优先考虑。严禁认定工作与是否参加勤工助学挂钩。
第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休学、试读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九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则取消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各类资助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
(二)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以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准)不得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除处分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等;
(六)消极颓废,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进;
(七)未列举不宜认定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要深刻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的意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广泛宣传我校“奖、勤、贷、助、减、补”等各项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认定,为学校资助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动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与培养学生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了解其思想和心理状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与就业相关的技能,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经常对学生开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在学生中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培养团结互爱精神,帮助学生克服困难,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