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校学〔2018〕12号)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依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
第四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我校在校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年级专业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5.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年级专业范围内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学科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条件及人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2.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
3.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审核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上一学年成绩表及其它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同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报送情况进行公示,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范围内前50%或均分在75分以上(含本数),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在年级专业范围内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5.通过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条件及人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2.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
3.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审核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上一学年成绩表及其它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同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报送情况进行公示,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人每年3000元和每人每年2000元。
第十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通过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等助学金:
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③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④孤残学生;
⑤烈士子女;
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不同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条件及人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2.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
3.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审核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报送情况进行公示,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还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将结果在学院范围公示。学生处汇总材料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等院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