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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校学〔2018〕12号)

    发布时间:2018-12-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班级、团支部及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我校在册本科生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以荣誉表彰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 奖励类别如下:

    (一)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3.其它。

    (二)个人奖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学生团员;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团干部;

    6.其它。

    第五条 凡对国家和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况另行研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奖励方式分为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章或证书等。

    第七条 各项奖励评选的具体安排、要求按当年下发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时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团员在纪念“五·四”大会上表彰。其余奖励在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表彰。

    第九条 各项奖励经费从学生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2010年)》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