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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校学〔2018〕12号)

    发布时间:2018-12-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进步)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公益服务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其它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资助类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奖学金类别

    测评维度

    评定方式

    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

    勤学上进

    各维度上的测评成绩高的优先获得对应奖学金。

    研究创新奖学金

    研究创新

    社会工作奖学金

    社会工作

    公益服务奖学金

    公益服务

    对外交流奖学金

    对外交流

    文体活动奖学金

    文体活动

    第三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准确的政治方向。

    2.基本测评合格(即修身立德测评分不低于30分、身心健康测评不低于30分);

    3.学年课程成绩在年级专业前65%

    4.获得同类别优秀学生荣誉奖;

    5.按时注册;

    6.测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拟定为获奖人后,在奖学金名单生效前未受处分。

    第四条 其它类奖学金的评定

    按照其它类奖学金的评定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学生处根据学院学生人数下达奖学金总额度,学院在保证不超总额的条件下,可根据本学院办学实际统筹考虑年级专业与奖学金类别分布,自主确定各奖学金类别的比例。

    第六条 组织实施和问责按《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奖学金证书由学生处统一制作,学院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