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荣誉奖评定实施办法》(校学〔2018〕12号)
发布时间:2018-12-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荣誉奖评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优秀学生荣誉奖包括:学业优秀奖(学业进步奖)、研究创新奖、社会工作奖、公益服务奖、对外交流奖、文体活动奖。六项奖励均为院级奖励;其它荣誉奖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等。
第二条 优秀学生荣誉奖的评定
荣誉奖类别 |
测评维度 |
评定方式 |
学业优秀奖 (学业进步奖) |
勤学上进 |
各维度上的测评成绩高的优先获得对应优秀学生荣誉奖。 |
研究创新奖 |
研究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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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奖 |
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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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奖 |
公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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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奖 |
对外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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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奖 |
文体活动 |
第三条 获得优秀学生荣誉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合格(即修身立德测评分不低于30分、身心健康测评不低于30分);
2.学年课程成绩在年级专业前65%;
3.按时注册;
4.测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拟定为获奖人后,在获奖名单生效前未受处分。
第四条 其它类荣誉奖的评定
按照其它类荣誉奖的评定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学生处根据学院学生人数下达优秀学生荣誉奖总数,学院在保证不超总数的条件下,可根据本学院办学实际统筹考虑年级专业与荣誉奖类别分布,自主确定各荣誉奖的比例。
第六条 各奖项授予学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各奖项的证书由学院制作发放,综合奖的证书由学生处统一制作、学院发放。
第七条 组织实施和问责按《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