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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教〔2018〕20号)

    发布时间:2018-12-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简称“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校外实习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负责全校实习基地建设统筹规划与实习基地运行的宏观管理。学院具体实施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三条 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成立由教学院长牵头的实习基地建设领导组,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新建实习基地时,学院应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对建立实习基地必要性、可行性充分论证,对于一次实习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或连续实习时间超过4周(含4周)的实习基地,论证报告需提交教务部审核备案,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申请表”(附件1)。

    第四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正常运营,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意愿,能满足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

    2.实习基地必须有接纳实习教学的能力,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学生、教师所需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条件。

    3.实习基地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丰富的教学实践指导老师。

    第五条 新建实习基地的程序

    1. 实习基地由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实习教学要求,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择优确定。

    2. 学院与实习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太原理工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双方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书》一式2份,由学院和实习基地各执1份,并报教务部备案。

    3. 《协议书》签订后,实习基地悬挂“太原理工大学实习基地”牌匾。

    第六条 实习基地由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建设,每个基地均应成立双方负责人组成的领导机构,在保证实习任务完成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纳入“产学研”一体化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形成互利互惠的创新型共同体。

    第七条 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共建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学院要采取措施提高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综合素养,创造条件促进校内外指导教师交流,不断提升实习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八条  学校优先支持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实习基地建设水平。

     

    第三章 实习基地管理

    第九条 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条 学院应建立实习基地双方负责人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协商处理基地运行中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应建立基地指导教师评价考核制度,强化对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师德师风、业务能力、敬业精神的评价考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指导教师要及时调整;要及时掌握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情况信息,对达不到要求的,经双方负责人沟通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实习项目的跟踪评价、督导检查制度,对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效果等动态检查,并采取措施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实习基地安全工作,根据实习项目特点,与企业共同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范、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习开始前,必须组织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全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始实习。

    第十四条 基地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基地信息、指导教师信息、实习项目信息、学生参加实习信息、实习过程及考核结果信息等实施规范化管理,按时向教务部报送基地运行情况数据。

    第十五条 基地要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实习基地运行宏观管理工作,建设实习基地管理系统,根据专业建设要求组织实习基地抽查和评估,促进全校基地管理水平及实习质量全面提升。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