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校学〔2018〕12号)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年级主任)、院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学校未掌握的错误事实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论何原因);
以上违纪者,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若再次违纪达到记过、留校查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以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准)同时取消其下列资格:
(一)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
(三)其它。
解除处分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的责任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证明信函、成绩单及其他证明证书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包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九条处罚,其它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夺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达到作案经济价值,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给予罚款外,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100元之间(不含1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财物严重,构成犯罪者,按第九条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将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起哄、敲桌椅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在公寓内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随意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从楼上向外抛掷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自炊者,没收工具,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认定为考场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修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请销假、报告制度》《研究生外出制度管理办法》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开实习场所、离校,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由该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处罚的,学院协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书面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四)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以上处理意见和决定,均需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七)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院在对学生违规违纪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意见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所在学院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决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经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保存送达视频资料;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职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①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②违纪学生的检查;③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打印单行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