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条例(试行)》(校办〔2018〕31号)
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维护安全稳定的教学科研环境,学校决定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为充分发挥督导组作用,确保安全督导工作的正规化、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含督导组的设置、督导组职责和权限的设定、督导员的聘任等。
第二条 督导组由八人组成,成员由学校聘任。
第三条 督导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督导工作进程管理、督导工作报告撰写等事宜。
第三章 安全督导员
第四条 督导员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或长期在一线指导实验教学的离退休人员担任。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考察并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续聘。
第五条 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忱教育、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谨负责、乐于奉献。
2.熟悉国家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3.长期从事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4.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章 督导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督导工作范围包括全校各二级单位所属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仪器室、药品库、实习车间及各级、各类创新基地等。
第七条 督导组职责:
1.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对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2.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工作规划等。
3.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
4.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予以关停。
5.协助各单位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八条 督导组具体工作内容:
1.每年3月初、9月初制订半年工作计划,同时全面总结上一阶段督导工作,并形成督导工作报告。
2.全面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督导组对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进行巡查、暗访,做到全覆盖、无盲点;配合学校整体安排,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3.全面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整改通知;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在1周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督导报告。
4.每位督导员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8个专业的教学实验室,或不少于8个课题组的科研实验室。
5.督导员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逐项检查,检查结果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安全隐患需拍照存档。
6.检查以小组形式进行,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所有检查记录、汇总表、督导报告等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7.每年度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
8.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安全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的建议和需求;受邀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讲座等。
9.参与实验室有关安全建设的验收工作,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
第六章 督导工作经费
第九条 督导员基础酬金为3000元/人·月,每年按11个月发放,共计33000元/人·年;督导组组长酬金在组员基础上加5000元/年。
第十条 督导组酬金依据督导绩效按月发放,督导员如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将根据情况予以核减。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列支督导组工作经费,其中包括督导组成员酬金、耗材费、培训费等,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