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8〕9号)
太原理工大学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加强我校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发展目标
第一条 面向科学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区域社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聚集国内外拔尖人才,培育优秀人才与团队,开展创新性研究,孕育科技成果,把实验室建设成能参与国际竞争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成为国家同类实验室的优秀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重点支持的科研平台,是具有独立人事权、财务权和资产管理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受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领导,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由学校领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负责研究与处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开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科学技术研究院代表学校对其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组织,负责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并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首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由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与领导实验室的人员聘任、科学研究、研究生教育、经费资产管理、环境安全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基金指南及审定基金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实验室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重点实验室推荐,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可聘任1名专职副主任,2-3名兼职副主任、设综合机构负责日常行政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下的二级管理,依据各重点实验室的年度目标下拨总体绩效。各重点实验室自主制定鼓励卓越、激励创新的薪酬、绩效分配办法。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以专职科研人员为主,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三年。原则上聘期内未完成聘请任务目标的不得续聘。鼓励各重点实验室制定对连续多个聘期内均合格成员的免考核政策。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与相关学科在学科建设上相互支持,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原则上由相关学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与成果须无条件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学科发展;各相关学院要在研究生专业课程安排、本科生毕业设计、人员互通等方面提供保障与便利,并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管理。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通过竞争、联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实验室要注重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力量,要与国内外同类的实验室、对应行业的龙头企业等建立固定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通过开放、流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实验室要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的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和高级访问学者等,每年应举行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实行聘期(或年度)业绩考核制,各重点实验室根据学校对实验室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验室及科研项目需要,自行制定聘请目标及年度考核标准,经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科研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人数不少于11人, 其中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 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主任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等实施相对独立的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确定各重点实验室的招生计划与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费(总进账经费的5%)划归重点实验室管理使用,用于维护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公共办公经费、设立开放课题、学术交流、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项支出。各重点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支出,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在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除另有约定者外,其在实验室完成的成果应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须建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制度,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并保证运行良好,推动重点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管理细则,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及事故防范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须认真执行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编制并提交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论将作为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绩效发放的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实验室应限期进行改进或解决。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定期评估,并确保通过国家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