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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校发〔2018〕44号)

    发布时间:2018-07-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

    奖励办法

     

    为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激励机制,以评促建,鼓励全校研究生及指导教师更加注重学位论文质量,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促进高水平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经学校同意,研究生院决定开展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并对优秀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上年度12月和本年度6月授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每学年授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评选办法

    1.总体要求

    为充分发挥校院二级管理的优势,加大培养单位自主权,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采用“研究生院分配推荐名额”与“培养单位组织评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2.名额分配

    1)“双一流”主建学科(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技术、矿业工程、机械工程)所在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每学年授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30%,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不足一篇按一篇计;

    2)其他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每学年授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20%,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不足一篇按一篇计;

    3)各培养单位推荐的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将继续推荐参评省级优秀论文,因省级优秀论文推荐名额有限,为确保获批率,各培养单位校级优秀论文推荐名额将在(1)和(2)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省级优秀论文获批率,进行动态调整。

    3.组织推荐

    1)各培养单位应重点推荐选题为学科前沿,在理论、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的实践意义的学位论文,评选时着重参考学位论文盲审成绩、答辩表现及论文涉及到的科研成果等指标;

    2)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次盲审通过,盲审成绩为2份≥90分,1份≥85分者,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次盲审通过,盲审成绩为2份≥90分者,均应推荐为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3)若研究生培养单位符合(2)中条件的论文已超过该单位的推荐名额,但仍有个别非常优秀的学位论文亟待推优,可额外推荐1篇优秀论文(仅针对硕士研究生);

    4)各培养单位应征得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同意后,方可推荐;

    5)涉密论文不参与推荐。

    4.公示认定

    研究生院汇总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者,均认定为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三、奖励标准

    获批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者,学校对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博士研究生每生奖励2000元,指导教师奖励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奖励1000元,指导教师奖励1000元。

    四、其它

    1.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推优过程中,应满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遵守公开公正和诚信和谐的原则,对于违反上述要求和原则者,撤销所获得奖项,并给予相关人员及单位一定处分。

    2.各培养单位在推选校级研究生优秀论文时应优中选优,统筹考虑,为继续推荐参评省级优秀论文做好准备,确保省级优秀论文获批率,获批率将与该单位下学年校级优秀论文分配名额挂钩,且纳入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涉及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